离婚父母探子难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据《北京晨报》报道,一位父亲离异7年来,很少主动把抚养费给付被判决和母亲共同生活的孩子。为此,朝阳法院对这位父亲强制执行四五次之多!这位父亲说:“只要让看看孩子,我准能自觉按月把抚养费送去!”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给付抚养费案件中,因这种情形被强制执行的占了大半。
随着离婚率的增长,给付抚养费的执行案件越来越多。 “看看孩子”这是为人父母最基本的要求,也是法律赋予离异夫妻中不与孩子共同生活另一方的权利。然而,这种探视权的权利实现却难以得到保障。首先,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有探视权,但对于探视权的落实,如探视的间隔时间、方式、地点等,这使得判决书中几乎从不对探视权的具体落实进行认定;其次,现行法律也没有就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予以规范。因此,法院亦不受理申请获得探视权的执行案件。
一些审判员解释,造成探视权“有名无实”的主要原因是实际操作问题,比如确认了探视时间,如果探视人恰好在这个时间遇到意外事件,那么是否就要剥夺他这一次的探视权,而强制执行探视权就要考虑强制措施是否会对儿童产生不利影响。探视权“有名无实”的结果,是使孩子的权益受到损害:一方面是情感伤害,总是见不到一方家长会影响孩子的身心成长;另一方面是导致“不让我看孩子就不给钱”的后果,侵犯孩子的合法权益。
目前,法院为落实探视权采取了一些变通方法。比如,虽然不能就探视权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,但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,要求把孩子判给自己共同生活。这样,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双方可在法庭主持下就探视权达成调解协议,使权利得以实现。但是这毕竟是一种应对办法,因此一些律师、法官以及离异者都呼吁,在制定新的《婚姻家庭法》中,应对探视权进行详尽的规范,以维护离异双方和孩子的权益。
|
|